南阳市荣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阳市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抗127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南阳市***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明荣,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南阳市天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东升,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德,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刘东升,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李超,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申诉人南阳市***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南阳市天和机械有限公司、杨德、刘东升、李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再58号民事判决,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豫检民监[2020]4100000009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 抒
审判员 刘贵平
审判员 吴 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