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民初5424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3年7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南阳市荣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2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于1963年4月24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男,出生于1969年6月21日,住南召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诉被告南阳市荣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栾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