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

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81执1897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扬子东路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859739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溧阳市,现住溧阳市。
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与***欠款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81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信息。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