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875号
原告: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璜兰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1E6BB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595041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5月31日原告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就本案诉争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09元,减半收取15,454.5元,由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