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3018号之一
原告:信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邱头村。
法定代表人:谷龙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冉,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秦睿,该公司经理。
原告信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信泰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泰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8元,减半收取计12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信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向东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人民陪审员 李兆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