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2426号
原告: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罗罗湾东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秦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霖霖,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9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菊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