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2421号
原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1221736Y。
法定代表人:秦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陇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MA740GNE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天水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水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天水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