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320如皋市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晶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3320号
原告:如皋市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龙游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晶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钢铁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滨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诉讼费975元(简易程序),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跃
书记员刁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