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81执20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7年3月11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肖军民。
本院在执行***与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6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25×××0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31.9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