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81执20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7年3月11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肖军民。
关于***申请执行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8.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