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财保97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邦力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新碶松花江路408号3幢2号。
法定代表人:曾孟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肖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邦力液压传动有限公司诉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豫0581财保972号裁定,宁波邦力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邦力液压传动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