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1民初3489号
原告: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经济开发区金鑫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颖川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弋庆甫,男,生于1968年11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颖川办商贸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