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81执2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7年3月11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肖军民。
本院在执行***与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