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81执10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林州市长春大道5号院。
法定代表人:申志锋,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肖军民。
关于林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