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767号
原告: 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 600号。
法定代表人:简福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该局审查员。
第三人: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肖军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辉,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20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林州市振晨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王瑞,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李华,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胡世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三人就原告拥有的名称为“一种万向回转装置”的201420666781.3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在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其诉称:一、被诉决定在权利要求 1创造性的评述中遗漏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 2相比,除了区别技术特征 1)- 4)之外,还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双向升降油缸、所述顶紧油缸(2)的活塞杆与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朝向相反、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位于所述升降油缸(3)两侧。二、被诉决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评价错误。1.区别技术特征 1)和双向升降油缸整体布置相关联,被诉决定认定了相关区别技术特征却未评价;证据 2和 3没有公开“所述升降油缸(3)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并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且上述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2.区别技术特征2)和双向升降油缸整体布置相关联,被诉决定使用公知常识评述却未给出证据。3.区别技术特征3)和双向升降油缸整体布置相关联,其不是公知常识,且证据2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4.区别技术特征4)和双向升降油缸整体布置相关联,其不是公知常识,且证据2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5.区别技术特征1)- 4)之间相互关联,双向升降油缸属于不可分割的最小技术单元。综上,被诉决定结论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原告
(二)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万向回转装置
(三)专利号:201420666781.3
(四)申请日:2014年11月10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5年4月1日
(六)第三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间:2019年6月12日
(七)被诉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是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一种万向回转装置,用于钻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回转器,包括第一回转器装置(4)以及第二回转器装置(5),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以及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均包括固定部以及可转动地设置在固定部上的转动部;
双向升降油缸,一端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另一端的活塞杆用于顶紧巷道顶板;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连接在所述双向升降油缸的缸体上,转动部用于连接钻机主机;所述双向升降油缸包括至少两个顶紧油缸(2)以及一个升降油缸(3),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的缸体远离其自身活塞杆的一端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的活塞杆与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朝向相反,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高于所述升降油缸(3),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与所述升降油缸(3)的缸体固连并可滑动地设置在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缸体上;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位于所述升降油缸(3)的两侧;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两端以及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远离自身缸体的一端均设置有柱帽(1),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缸体以及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均通过所述柱帽(1)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
2.一种万向回转装置,用于钻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回转器,包括第一回转器装置(4)以及第二回转器装置(5),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以及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均包括固定部以及可转动地设置在固定部上的转动部;
双向升降油缸,一端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另一端的活塞杆用于顶紧巷道顶板;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连接在所述双向升降油缸的缸体上,转动部用于连接钻机主机;所述双向升降油缸包括至少两个升降油缸(3)以及一个顶紧油缸(2),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 的活塞杆与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朝向相反用于与巷道顶板抵触顶紧,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的缸体与所述顶紧油缸(2)的缸体固连。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位于所述顶紧油缸(2)的两侧。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万向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升降油缸(3)以及所述顶紧油缸(2)的活塞杆远离自身缸体的一端均设置有柱帽(1),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通过所述柱帽(1)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相连。”
二、对比文件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O42346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2月24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O30468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4月17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O311481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5月22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3642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16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O32770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9月4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4269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8日;
证据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上述证据2-6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2-6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其中,证据2公开了一种万向旋转钻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60段及附图2-9):万向旋转钻机包括:底座11;固定于底座11上的立柱12;可滑动地连接于立柱12的回转器安装座13;用于驱动回转器安装座13沿立柱12上下滑动地第一驱动装置;设置于回转器安装座13的回转器装置14(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回转器装置),回转器装置14包括与回转器安装座13固定连接的外壳16,可转动地设置于壳体的蜗轮15、固定连接于蜗轮15的转盘41、与蜗轮15相啮合的蜗杆17及固定于壳体且与蜗杆17相连接的第二驱动装置;主机安装座18,主机安装座18固定连接于转盘41。如此设置,第一驱动装置可驱动回转器安装座13沿立柱12进行上下滑动,进而带动回转器装置14、主机安装座18和钻机主机36沿立柱12做竖直方向的往复运动,钻机主机36保持某一特定钻进方向时,可实现同方向平行钻孔。参考图5和图6,回转器安装座13可包括回转器安装板38和设置于回转器安装板38的第一抱箍组件20,壳体固定连接于回转器安装板38,第一抱箍组件20箍于所述立柱12。如此设置,通过第一抱箍组件20将回转器安装板38箍于立柱12上,有效提高了连接的可靠性。第一驱动装置可以为连接于底座11和回转器安装板之间的第一液压缸26(对应于本专利的升降油缸)。回转器安装板上可设有液压缸支承座27,第一液压缸26通过液压缸支承座27与回转器安装板相连接。本具体实施方式的优选方案中,还包括缸座与立柱12的顶端固定连接的第二液压缸31(对应于本专利的顶紧油缸)、与第二液压缸31的活塞杆螺纹配合的丝杆34以及设置于丝杠34的顶端的柱帽32。为了提高钻机的稳定性,第二液压缸31位置可设有第二抱箍组件35。丝杠34的顶端通过球铰的连接方式与柱帽32相铰接,且柱帽32的上端设有锥形的柱帽头33。如此设置,丝杆34一端为外螺纹与第二液压缸31相连接,另一端为球形与柱帽32通过球铰的方式相连接。柱帽32一端设有球形凹槽用于与丝杆连接,另一端安装有锥形的帽柱头33,如此,柱帽头能更好地与顶板接触且柱帽32可在一定范围内任意旋转,从而无论顶板为何种形状,该柱帽32总能与顶板有效接触,具有良好的支撑效果。
证据3公开了一种钻机回转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5-36段及附图1-4):钻机的回转装置包括底座11、设置于底座11上方且与钻机的立柱12相连接的底板13、设置于底座11和底板13之间的回转器(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回转器装置)、以及驱动回转器进行转动的驱动装置,由证据3的附图1-2可以看出立柱12为两根,回转器带动底板13以回转器的回转中心线为旋转轴线进行转动;底座11用于与巷道地面直接接触,底板13设置于底座11上,钻机的立柱12固定连接在底板13的上表面。当需要转动时,驱动装置驱动回转器进行回转运动,进而使回转器带动底板13以回转器的回转中心为中心进行转动,进而带动其上的钻机主机进行转动,进而能够使钻机主机在巷道地面上进行转动,以回转器的回转中心为中心进行不同位置的钻孔。
三、被诉决定相关认定
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设有第一回转器装置(4),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包括固定部以及可转动地设置在固定部上的转动部,所述升降油缸(3)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而证据2中不具有第一回转器装置;2)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顶紧油缸(2)的缸体远离其自身活塞杆的一端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可滑动地设置在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缸体上,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位于所述升降油缸(3)的两侧,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高于所述升降油缸(3),而证据2中在底座和顶板之间由立柱、第一液压缸和丝杆组合来实现支撑和顶紧作用;3)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连接在所述双向升降油缸的缸体上,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而证据2中未明确第二液压缸的缸体和活塞杆分别连接在底座11和回转器装置14中的哪个部件上;4)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的两端以及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远离自身缸体的一端均设置有柱帽(1)作为连接部件,而证据2中仅记载了在两个第二液压缸31上端连接的丝杆上端设有柱帽。
对于上述区别1),证据3公开了一种钻机回转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5-36段及附图1-4):钻机的回转装置包括底座11、设置于底座11上方且与钻机的立柱12相连接的底板13、设置于底座11和底板13之间的回转器(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回转器装置)、以及驱动回转器进行转动的驱动装置,由证据3的附图1-2可以看出立柱12为两根,回转器带动底板13以回转器的回转中心线为旋转轴线进行转动;底座11用于与巷道地面直接接触,底板13设置于底座11上,钻机的立柱12固定连接在底板13的上表面。当需要转动时,驱动装置驱动回转器进行回转运动,进而使回转器带动底板13以回转器的回转中心为中心进行转动,进而带动其上的钻机主机进行转动,进而能够使钻机主机在巷道地面上进行转动,以回转器的回转中心为中心进行不同位置的钻孔。可见,证据3公开了在底座11和底板13之间设置回转器以实现钻机水平回转的目的,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证据2中的钻机回转装置具有能够使得钻机水平回转的功能,容易想到将证据3中的相关结构结合到证据2中,获得上述区别1)所述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2),证据2中在底座和顶板之间由立柱、第一液压缸和丝杆组合来实现支撑和顶紧作用,这种结构适用于巷道高度较高的情况,为了适应巷道高度较低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掉立柱和丝杆,而在底座和顶板之间仅用第一液压缸来实现支撑和顶紧作用,并相应改变相关部件的设置关系,从而获得上述区别2)所述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3),将所要带动的部件安装在液压缸的缸体或是活塞杆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使用的安装方式,证据2中的回转器装置14连接在第二液压缸的上端,为了适应钻孔位置较低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回转器装置14连接到第二液压缸的缸体上,同时将第二液压缸的活塞连接到底座,以使得钻机能够在更低的位置工作,活塞与底座之间采用固定连接的方式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因此获得上述区别3)所述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上述区别4),证据2中已经记载了在两个第二液压缸31上端连接的丝杆上端设有柱帽,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第二液压缸的下端与第一回转器装置相连接之处同样采用柱帽来实现固定连接安装,并且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是否具有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被诉决定在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中是否遗漏了区别技术特征
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部分内容与其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的关系,注重技术特征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以及与整体技术方案之间的关联性,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区别进行归纳。认定区别技术特征,不能机械地将构成整个技术手段中的不同技术特征割裂评述;也并非对未被公开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原文抄录。
原告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 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 2相比,除了区别技术特征 1)- 4)之外,还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双向升降油缸、所述顶紧油缸(2)的活塞杆与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朝向相反、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位于所述升降油缸(3)两侧。对此,本院将分别予以论述。
(一)关于“双向升降油缸”,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9段记载,“双向升降油缸”包括至少两个顶紧油缸2以及一个升降油缸3,说明书还记载,顶紧油缸2一端固定在第一回转器装置4 的转动部(类似于支撑平台),另一端用于顶紧巷道顶板;升降油缸3的一端固定在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相当于支撑平台)另一端用于控制;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相当于打钻的给进装置)的升降;以及附图3的记载,在升降油缸工作时,顶紧油缸的任何部位不随着升降油缸进行运动,从技术效果的角度来讲,“双向升降油缸”实质上为两组独立工作的油缸。
证据2公开了第二液压缸31、第一液压缸26,第二液压缸31的一端固定在底座(类似于支撑平台)上,另一端用于顶紧巷道顶板;第一液压缸26的一端固定在底座(类似于支撑平台)上,另一端固定回转器安装板(相当于打钻的给进装置),该两个液压缸与涉案专利中的上述两组油缸分别对应,技术效果也相同,所以,“双向升降油缸”的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二)关于“所述顶紧油缸(2)的活塞杆与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朝向相反”,这一特征实质为“升降油缸的缸体在上、活塞在下”。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3)为“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连接在所述双向升降油缸的缸体上,所述升降油缸(3)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的转动部固连,而证据2中未明确第二液压缸的缸体和活塞杆分别连接在底座11和回转器装置14中的哪个部件上。第二回转器装置(5)的固定部连接在双向升降油缸的缸体上还是活塞上,实质上也就决定了顶紧油缸的活塞杆与升降油缸的活塞杆朝向相同还是相反的问题,故被诉决定未遗漏该技术特征。
(三)关于“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 位于所述升降油缸(3) 的两侧”。本专利说明书39段表述有“为了使万向回转装置受力均匀,便于保持稳定”,据此,三个油缸的位置关系,包括位于一个平面内的情况,也包括该三个油缸的轴线是一个三棱柱的情况,不能缩小解释为“两个顶紧油缸(2)与升降油缸(3)位于同一个竖直平面内”,否则相当于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2)“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位于所述升降油缸(3)的两侧”,已经公开了这一技术特征。
二、关于被诉决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评价是否正确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对于上述区别1),证据3公开了在底座11和底板13之间设置回转器以实现钻机水平回转的目的,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证据2中的钻机回转装置具有能够使得钻机水平回转的功能,容易想到将证据3中的相关结构结合到证据2中,获得上述区别1)所述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2),证据2中在底座和顶板之间由立柱、第一液压缸和丝杆组合来实现支撑和顶紧作用,这种结构适用于巷道高度较高的情况,为了适应巷道高度较低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掉立柱和丝杆,而在底座和顶板之间仅用第一液压缸来实现支撑和顶紧作用,并相应改变相关部件的设置关系,从而获得上述区别2)所述的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3),将所要带动的部件安装在液压缸的缸体或是活塞杆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使用的安装方式,证据2中的回转器装置14连接在第二液压缸的上端,为了适应钻孔位置较低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回转器装置14连接到第二液压缸的缸体上,同时将第二液压缸的活塞连接到底座,以使得钻机能够在更低的位置工作,活塞与底座之间采用固定连接的方式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因此获得上述区别3)所述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上述区别4),证据2中已经记载了在两个第二液压缸31上端连接的丝杆上端设有柱帽,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第二液压缸的下端与第一回转器装置相连接之处同样采用柱帽来实现固定连接安装,并且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双向升降油缸”是否为最小的技术单元
“双向升降油缸”不是本领域的标准技术用语,故需要对其进行解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所述双向升降油缸包括至少两个顶紧油缸(2) 以及一个升降油缸(3),所述升降油缸(3) 的活塞杆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 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 的缸体远离其自身活塞杆的一端与所述第一回转器装置(4) 的转动部固连,所述顶紧油缸(2) 的活塞杆与所述升降油缸(3) 的活塞杆朝向相反,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 高于所述升降油缸(3),所述第二回转器装置(5) 的固定部与所述升降油缸(3) 的缸体固连并可滑动地设置在所述两个顶紧油缸(2) 的缸体上”。 据此,顶紧油缸(2)、升降油缸(3)各自独立工作,能够相对独立的实现一定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被诉决定作为技术特征进行评述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在上述认定的基础上认为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园妹
人民陪审员 及国良
人民陪审员 王文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唐志杰
书 记 员 宋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