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1执保21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个体,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布尔津县兴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
法定代表人:常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申请对被保全人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布尔津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河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兴居名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布尔津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河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倪 耿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