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3民初5483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南路自编**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5063788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江湾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755144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城市年票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街纺织路江湾东街****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523439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润贸易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快速路公司)、被告广州市城市年票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年票项目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庚润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光快速路公司、城市年票项目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庚润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光快速路公司赔偿庚润贸易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场地填土和挖方费用人民币2053800元,地上附着物损,地上附着物损失水泥地面、管线、绿化、围墙、水电)人民币1200000元(暂定),以上合计人民币3253800元;2.判令新光快速路公司***贸易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3.判令城市年票项目公司对上述新光快速路公司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和应返还保证金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0日,庚润贸易公司与新光快速路公司签订《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穗新经协[2013]005号),约定新光快速路公司委***贸易公司管理和使用广州市新光快速**立交(西北侧)地块(具体见)地块件坐标图),面积为约28亩,含水塘面积。由于该土地当时仍然为荒地,考虑到场地内天然气管的保护、路边退缩及场地落差放坡等问题,需要对荒地和水塘等填土、挖方和绿化,并进行基本的建设后才能使用,所以***贸易公司进行前期填土、挖方、绿化和基建方面的投入。新光快速路公司同意将场地交***贸易公司管理使用,并对管理使用费用予以特别约定。双方在《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使用期限从2013年6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止。后由于因涉案场地自2013年11月开始被广州交投集团下属单位**高速施工单位项目部借用,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将使用期限约定为自**高速项目部使用完毕并撤场后71个月,即从2017年4月至2023年3月止。双方在协议书第三条约定:1、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为筹建免管理费期。从2013年10月10日起场地管理费按100000元/年计算,且遵循每三年递增10%的原则。即从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止,每年管理费按100000元/年计算,合计每年管理费为100000元;从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止,每年管理费按110000元/年计算,合计每年管理费为110000元。2、管理费按半年缴纳一次。3、本委托管理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100000元作为协议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委托管理使用期满或终止协议后,按本协议约定将委托管理使用场地交还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还。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委托管理使用期间,除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甲方收回场地应返回保证金给乙方,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协议书第七条第4项约定:如乙方不能继续管理使用该场地,甲方委托乙方认可并且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乙方的投入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填土量(填土平面图、填土测量图)、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水泥地面、管线、绿化、围墙、水电)、建筑物,按本协议期满时建设实际价格计算该评估总价(含评估费),由该场地的新租赁方一次性交付给乙方,乙方收齐以上全部评估金额后撤出该场地。双方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委托管理使用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庚润贸易公司缴纳了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并且对土地以及范围内的池塘进行了填土、挖方、绿化和基本建设,新光快速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填土和挖方的数量进行了查验,确认总面积为25264.8平方米,总填土方为205398.6方,挖方为20.9方,并加盖了新光快速路公司的印章。后应新光快速路公司要求,2013年11月起,场地先由**高速施工单位项目部使用,因涉案场地自开始被广州交投集团下属单位**高速施工单位项目部借用的原因,原告与新光快速路公司双方于2013年2月27日就场地使用期限、管理费缴纳标准及期限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广州交投集团下属单位**高速施工单位项目部使用完毕并完全撤出场地起开始执行原协议,委托管理使用期限为71个月。2017年4月,**高速施工单位项目部使用完毕并撤出场地,新光快速路公司即将场地交付庚润贸易公司使用,双方重新开始起计租金,庚润贸易公司亦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场地管理费及电费等各项费用。2019年2月14日,城市年票项目公司单方在场地张贴《公告》,要求庚润贸易公司在2019年2月22日前撤场,并强行将场地予以封闭。其借口是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要对庚润贸易公司使用的场地进行整治,但尽管庚润贸易公司方多次要求,两被告却未能拿出任何正式的书面文件。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单方收回场地,庚润贸易公司强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庚润贸易公司多次与两被告的经办人员进行交涉,两被告的经办人员对此置之不理,从未对收回场地给予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仍然在2019年2月贴出告示,之后强行对场地上庚润贸易公司投入的基础设施进行破坏拆除,强迫庚润贸易公司撤出场地,封锁场地出入口,单方收回场地。庚润贸易公司为此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庚润贸易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光快速路公司是涉案场地的合法权利人,原告与新光快速路公司签订的《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等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庚润贸易公司根据合同管理使用的过程中,即便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环境绿化整治,两被告完全可以充分向原告披露相关情况,也可以***贸易公司作为场地的实际使用人与新光快速路公司及主管机关协商确定合理方案。绿化整治不是被告强行要求原告撤场的正当理由。新光快速路公司的具体经办人员在未充分与庚润贸易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强迫要求庚润贸易公司撤场,单方强行收回涉案场地,导致庚润贸易公司不能继续管理使用涉案场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原则,新光快速路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按协议期满时建设实际价格计算评估总价,赔偿庚润贸易公司的损失。庚润贸易公司已经对该场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新光快速路公司应按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协议,如果无法提供场地继续履行合同,应返还保证金,并赔偿庚润贸易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按照协议第七条第4项的约定,如乙方不能继续管理使用该场地,甲方委托乙方认可并且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乙方投入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填土量(填土平面图、填土测量图)、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水泥地面、管线、绿化、围墙、水电)、建筑物,按本协议期满时建设实际价格计算该评估总价(含评估费),由该场地的新租赁方一次性交付给乙方。现新光快速路公司和城市年票项目公司是自行收回场地,其为第三方设定的义务无法履行,上述按协议期满时建设实际价格计算的评估总价,应由两被告赔偿给原告。另,新光快速路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城市年票项目公司作为新光快速路公司的独资股东,同时作为实际收回场地的一方,应当与新光快速路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单方毁约并拒不赔偿的行为有违诚信,没有契约精神,给社会做出了很不光彩的示例,有损国有独资企业的形象和社会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尽快作出公正判决。
新光快速路公司辩称,一、按照广州市番禺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向新光快速路公司提出的关于涉案场地的指令以及要求,涉案场地在客观上已经不具备继续委托管理使用的基础条件,同时我方认为政府提出将涉案场地交由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相关绿化工作,实际上应该被理解为广义的政府征收。1、新光快速路公司将涉案场地委***贸易公司管理使用,实际上是对广州市新光快速路已征用但尚未使用的土地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由于涉案场地所处地块的土地性质为用于道路的建设用地,为了使庚润贸易公司能够合法的使用涉案场地,同时出于应对或者满足政府对涉案场地的进一步建设的政策性需求,庚润贸易公司与新光快速路公司在场地委托管理协议书中对场地用途合同责任均设定了有关的限制性条款,包括未经过新光快速路公司同意不得将涉案场地交由第三方使用或者转租的禁止性条款;2、在2018年11月由于庚润贸易公司在受托管理使用中,出现了涉案场地内停放大量车辆和垃圾堆放、杂草重生等各种现象,番禺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行动,对场地进行清理;3、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广州市政府提出在全市提升城乡环境整洁的的基础上,高标准做好城市主干道周边区域量化、美化、绿化的要求,番禺区在区内各主要干道开展环境秩序整治工作和绿化提升工作,打造精品道路景观,提升番禺区城市内环境。鉴于涉案场地位于**大道光明高速和新光快速路三条市区主要通道的交汇处,比邻长隆各大主体生态公园、祈福新村居住区等人民群众的聚集地,东至广汽番禺汽车城,西往广州南站,因此涉案地块的整治改造工作受到了番禺区政府的高度关注,在此期间,番禺区重点办及区城区管理运行指挥中心先后多次要求及通知新光快速路公司大力配合涉案场地的环境清理和绿化提升工作,因此新光快速路公司也先后将其所获知的情况告知庚润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不予配合的情况下,不得已在2019年2月在涉案场地张贴公告,一方面将番禺区政府部门的整治要求进行公示,同时想相关的占用单位配合撤离,但新光快速路公司并没有对庚润贸易公司的投入设施进行破坏拆除,因为庚润贸易公司违法使用场地开展汽车销售精英等一系列的违约违法行为,从而引发了番禺区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与两被告没有关系,因此新光快速路公司认为按照番禺区政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涉案场地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委托使用的基础,新光快速路公司作为涉案场地的权利人,在与庚润贸易公司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场地告示的方式要求庚润贸易公司撤离,将场地交还区政府是合理合法的举措,不属于违约行为。2019年5月10日庚润贸易公司及其合作方,即本案场地的实际使用方,在未办理相关退场手续的情况下,私下主动撤离涉案场地,新光快速路公司认为该行为实际上充分体现了包括庚润贸易公司及其合作方等占用单位已经充分认识到由于政府整治,涉案场地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其主动撤离场地的行为应该被视为新光快速路公司对番禺区政府整治涉案场地表示同意并给予配合的外在表现;4、新光快速路公司认为番禺区政府提出的一系列整治行为,对***快速路公司而言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不是新光快速路公司的主观意愿可以影响和左右。二、新光快速路公司认为庚润贸易公司私自将涉案场地转委托给第三方使用,并赚取巨额的收益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新光快速路公司通过了解,庚润贸易公司在2017年5月已经私自将涉案场地转委托给广州悦发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使用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1日,收取管理费标准为每月55000元,遵循每两年递增8%的标准,我方认为根据《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第5条第7款明确约定,委托管理使用期内,未经新光快速路公司书面同意的,庚润贸易公司不得将该场地委托第三方管理使用,庚润贸易公司私自将场地转委托给第三方,已经违反了与新光快速路公司的约定,考虑到庚润贸易公司与新光快速路公司设定禁止转委托的目的,实际上是考虑到涉案场地的情况是属于征收后但尚未使用的土地,其性质为道路建设用地,设定禁止性转租的条款实际上是为了真正的有效管理以及合法使用土地的目的,因此庚润贸易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违反了新光快速路公司委***贸易公司管理使用的目的,应构成根本性违约;2、***贸易公司与案外人广州悦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管理使用协议原件内容显示,庚润贸易公司虽并未将全部的涉案场地的范围转委托给第三人,但实际以每月55000元的管理费标准赚取收益;3、新光快速路公司认为庚润贸易公司在违约赚取巨额收益的同时该管理费的标准实际已经包含了庚润贸易公司对于转委托前所全部投入的成本价格,以2019年4月份庚润贸易公司提起本诉讼作为时间节点计算,其收取第三方的管理费已经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庚润贸易公司与新光快速路公司签订的《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年10万元,因此庚润贸易公司在违约赚取巨额收益的同时,却又向两被告主***使用涉案场地的全部成本,新光快速路公司认为本案的诉讼缺乏诚信,滥用诉权。三、在庚润贸易公司严重违约且涉案场地需交于番禺区政府进行整治改造的情况下,庚润贸易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其所投入的成本进行补偿,新光快速路公司认为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具体为:庚润贸易公司称以《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的第7条第4款“乙方不能……”,以该款的约定对其投入进行主张,我方认为该条款不能作为依据,从该条款的表述以及文义进行理解,该条款实际基于庚润贸易公司与新光快速路公司双方顺利完整充分履行协议并且期满终止的情况。其次,该条款的付款义务主体是涉案场地新产生的租赁方,因此我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断,该新的租赁方是不存在,故该条款实际上缺乏触发的前提条件,也没有履行义务的主体,所以没有适用的前提和基础,不能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综上所述,在涉案协议客观上由于政府指令以及政策要求失去了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新光快速路公司提出撤离场地是正确的行为,在庚润贸易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的行为且赚取了高额的转手收益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其在本诉中主张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本诉的诉讼请求。
城市年票项目公司辩称:同意新光快速路公司的全部答辩意见,另外补充:1、城市年票项目公司并非涉案纠纷的涉事主体,也不是签订相关文件的参与人,因此城市年票项目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城市年票项目公司与新光快速路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且二者的业务范围并不重合,不能简单的认为新光快速路公司是城市年票项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得出城市年票项目公司必须对新光快速路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光快速路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庚润贸易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0日的场地管理费3013.69元,并按照每天3%的标准向新光快速路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开庭当天为16454.74元,违约金应实际计算至庚润贸易公司足额支付拖欠的场地管理费之日止);2.判令新光快速路公司没收庚润贸易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00000元;3.判令庚润贸易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经庚润贸易公司与新光快速路公司友好协商,双方于2013年6月签订《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约定新光快速路公司将新光快速路**立交(西北侧)地块委***)地块委***贸易公司管理使用期限自2013年6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止,其中2013年6月10日至10月9日为筹建免管理费期,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的管理费标准为每年100000元,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的管理费标准为每年110000元,庚润贸易公司须在每年的10月10日前和3月10日前缴纳管理费。合同签订后,新光快速路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自2013年11月起,由于涉案场地实际由**高速施工项目中标单位使用,故庚润贸易公司与新光快速路公司于2013年底签订《新光快速路**立交(西北侧)地块委托管理)地块委托管理的补充协议》速施工项目中标单位使用完毕并完全撤出场地起,开始执行《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的委托管理使用期限(71个月),管理费标准按《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执行。2017年5月,**高速施工项目中标单位撤场并将涉案场地交还给庚润贸易公司。然而,庚润贸易公司在场地交还后并未实际按照约定对涉案场地开展有效管理,对此引起了广州市番禺区政府的高度关注。其后新光快速路公司在收到番禺区政府发函告知并作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庚润贸易公司未经新光快速路公司同意,擅自将涉案部分场地高价转委托给第三人广州悦发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用于开展汽车销售等经营合作业务。庚润贸易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已违反了《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的场地使用用途,同时也已违背了新光快速路公司将场地委***贸易公司管理使用的初衷,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第五条第7款禁止转委托管理的约定内容,应构成根本性违约。在2019年5月10日前后,在未告知新光快速路公司及未与新光快速路公司办理任何涉案场地退还手续的情况下,庚润贸易公司及第三人撤离涉案场地。番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迅速落实番禺区政府的相关整治工作要求,现已实际进场进行施工。鉴于庚润贸易公司上述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新光快速路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对新光快速路公司后续依法履行涉案场地的管理职责产生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新光快速路公司有***润贸易公司主张拖欠的场地管理费以及追究庚润贸易公司的违约责任。为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光快速路公司特依法向法院提出本反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庚润贸易公司辩称:1.本案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在***快速路公司。根据番禺区城市运营指挥中心在2019年3月14日所发出的工作函,区政府对于涉案地块绿化提出了两套方案,一是要求新光快速路公司自行高标准高要求对该地块实施绿化,二是或者交由区城管部门负责,可见区政府对于该地块的整治直至2019年3月14日之前并没有明确提出由区政府收回统一整治;2.新光快速路公司没有向区政府告知其与庚润贸易公司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没有考虑庚润贸易公司之前对该地块整治的巨大投入,也完全没有考虑妥善处理《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的具体方案,严重侵犯了庚润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在2019年6月15日针对上述复函和区政府的要求,新光快速路公司提出我司目前的年度资金计划已经无法完成两个项目,为此我司认为将**立交西北地块交由贵中心进行绿化建设。由此可见,涉案地块交由政府部门进行绿化建设是新光快速路公司自行作出的决定,政府部门是根据新光快速路公司的要求对项目进行整治和绿化,而新光快速路公司在做这一系列的处理的时候,没有告知政府部门与庚润贸易公司的合同,也完全没有考虑庚润贸易公司的权利,所以本案中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完全在新光快速路公司,其提出的要求继续支付场地管理费以及没收保证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政府部门也明确回复相应场地绿化提升后仍交由新光快速路公司负责管理,同时在2018年9月10日,番禺区城市管理局的函件中明确对新光快速路公司说明若贵司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要利用该地块时,我局将根据贵司要求迁移所有绿化,从上述种种政府部门的函件中可以看出本案并非新光快速路公司代理人所说的是政府的广义征收行为,而是新光快速路公司具体的经办人员完全忽略其与庚润贸易公司之间的合同,单方面作出的行为。政府部门在此过程中已经征求新光快速路公司意见,本案中庚润贸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是由***快速路公司在处理过程中有违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导致庚润贸易公司的投入没有办法收回,所以本案中不仅不应当支持新光快速路公司没收保证金的主张还应当对新光快速路公司的违约行为予以相应的制裁。
城市年票项目公司对新光快速路公司的反诉没有异议。
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相关证据,经本院依法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02年7月19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编号为穗规选【2002】第55号的《广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载明:本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性质、位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用地单位为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主干道用地(S11),用地位置为广州市海珠区、番禺区,用地面积为壹佰陆拾捌万叁仟捌佰柒拾柒平方米。
2002年12月4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编号为穗地预审字【2002】195号的《广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载明:建设单位为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主干道用地,申请用地地点为广州海珠区、番禺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号为F-49-35-(54),F-49-35-(62),F-49-47-(6),拟用地面积15852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38128平方米(耕地387320平方米,非耕地面积550808平方米),未利用土地1000平方米,原建设用地646156平方米。
2003年12月24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编号为穗规地证[2003]521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用地单位为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道路用地(S1),用地位置为广州市海珠区、番禺区,用地面积为壹佰捌拾玖万零柒佰陆拾柒平方米,附加说明为该用地建设项目为新光快速路工程。
2004年4月23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编号为穗规建证【2004】第509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新光快速路第IX标段道路工程,建设位置为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大道,建设规模宽60米,长约2400米。
2013年6月10日,新光快速路公司作为甲方与庚润贸易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穗新经协【2013】005号的《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约定:为加强新光快速路已征未用土地的治安、消防和卫生等管理工作,保证已征未用土地的完整性,经友好协商,现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和使用新光快速路**立交(西北侧)地块(具体见)地块件坐标图),此地块于2004年完成征地补偿手续,2007年6月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函【2007】4512号)。考虑到场地内天然气管的保护、路边退缩及场地落差放坡等问题,双方同意该场地(面积约28亩,含水塘面积)按100000/年(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计算,管理费标准具体见第三条约定。委托管理使用期限从2013年6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止。管理费计算标准为: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为筹建免管理费期。从2013年10月10日起场地管理费按100000元/年计算,且遵循每三年递增10%的原则。即从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止,每年管理费按100000元/年计算;从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止,每年管理费按110000元/年计算。管理费按半年一次缴纳。乙方必须在每年的10月10号前和3月10号前以支票或转账的方式缴纳管理费,并负责缴纳相关税费。甲方确认收款后提供票据作收款凭证。本委托管理使用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00000元作为协议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委托管理使用期满或终止协议后,按本协议约定将委托管理使用场所交还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还。第四条场地用途约定,该场地原则委托给乙方管理使用,场地内严禁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性质依法使用该场地,如果因违反使用用途,导致甲方或乙方被行政处罚,则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双方责任约定,委托管理使用期内,乙方使用该场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电费,水费,治安费,清洁费,环保费等),因安全责任事故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以及由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债权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委托管理使用期内,乙方负责该场地内(包括路边退缩位及放坡范围)的美化、绿化护理工作。委托管理使用期内,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管线单位进行正常的维护和施工。按属地政府部门要求,做好场地的环境卫生整治。乙方在委托管理使用期内与其经营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其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导致第三人、政府等单位要求甲方承担责任,乙方需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委托管理使用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场地委托第三方管理或转租。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符合政府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受到政府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该罚款由乙方负全责,同时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按时交管理费,除需补交管理费外,每逾期一天,按应交而未交管理费金额的3%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没收保证金,收回该场地。委托管理使用期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甲方收回场地应返回保证金给乙方,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第七条其他约定有:1、委托管理使用期内,因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建设需征收该场地时,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60天内必须无条件搬迁完毕,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乙方投入的管理设施(场地平整、地上建筑物等、地上建筑物等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2、甲方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按约定时间将该场地交付乙方,具体管理费日期从2013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3、本协议到期后,如乙方有意继续使用,应在协议到期前60天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管理使用费另议,双方重新签订委托管理使用协议。4、如乙方不能继续管理使用该场地,甲方委托乙方认可并且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乙方投入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填土量(填土平面图、填土测量图)、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水泥地面、管线、绿化、围墙、水电)、建筑物,按本协议期满时建设实际价格计算该评估总价(含评估费),由该场地的新租赁方一次性交付给乙方,乙方收齐以上全部评估金额后必须无条件撤出该场地。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新光快速路公司与庚润贸易公司均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庚润贸易公司向新光快速路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0元,新光快速路公司出具编号为0023552的收款收据予以确认。
2013年12月27日,新光快速路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庚润贸易公司作为被委托方、乙方签订《新光快速路**立交(西北侧)地块委托管理)地块委托管理的补充协议》协议的委托管理场地自2013年11月开始,被广州交投集团下属单位**高速征用作施工单位项目部使用等原因,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委托管理使用期限自广州交投集团下属单位**高速施工单位项目部使用完毕并完全撤出场地起,开始执行原协议第二条委托管理使用期限(委托管理使用期限为71个月)。管理费的缴纳标准及期限按原委托管理使用协议执行,管理费递增为每三年递增10%,直至委托管理使用期限执行完结为止。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明确所作补充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于原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2017年5月1日,庚润贸易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与案外人广州悦发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被委托方、乙方签订《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约定:本委托管理使用场地为广州市新光快速路**立交(西北侧)地块(具体见)地块件坐标图),此地块于2004年完成征地补偿手续,2007年6月区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函【2007】4512号)。考虑到场内天然气管的保护、路边退缩及场地落差放坡等问题,场地硬底化面积约10000平方米,双方同意该场地按55000元/月计算。委托管理使用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1日止。……第七条:其他规定。1、委托管理使用期内,因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建设需征收该场地时,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60天内必须无条件搬迁完毕,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乙方投入的装修费及属于乙方的搬迁费补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地上建筑物及地上硬底化属甲方”
2018年7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发出《关于对**街**大道西**湖旁空地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载明:“一、基本情况。(一)土地基本情况。经查,**大道西**湖旁空地位***快速于**高速交汇处西北侧,该地块占地面积约28亩(约18700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公路用地,该地块无权属登记信息。……(二)土地使用情况。经了解,2013年6月,新光公司将该地块委托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润公司)管理和使用,使用期限为2013年6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止;2014年10月,庚润公司在该地块建成三栋1层钢结构建筑物,总占地面积约15000平方米,建成后,其于2016年6月将该地块转租给**高速公司作五标段指挥部使用;2017年5月,庚润公司将该地块转租给广州市悦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发公司),悦发公司使用该场地设立广州市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并在场地内设置了简易办公室、摆放汽车,开展经营活动。二、存在问题。(一)从国土资源部的批复来看,该地块为**公司用于**高速广州段建设用地;该地块出资征收单位为新光公司,我区完成新光快速土地征收工作后,土地移交相关手续因历史原因未能完成,目前该地块由新光公司控制,但从法律角度看,土地确权手续未完成,该土地权属仍不属***公司。因此该地块责任主体不明,存在管理责任风险。(二)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公路用地。目前该地块没有用作公路建设,由新光公司委***公司管理,庚润公司转租给私人公司用于经营行为,并不能落实管理责任,存在违规用地风险与廉政风险。该地块就曾因无报建手续搭建板房被区国规局于2017年8月17日现场制止并向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核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穗番国土规划资停(改)【2017】419号)。三、处理意见。……(三)因该地块用途违反城市规划,在该地块上设置的活动板房属于违法建筑,请区城管牵头、**街协助,组织力量拆除该处板房。……(五)因新光快速与**高速交汇处西北侧地块在**项目报批界线范围内,请区土发中心牵头,将该地块及周边类似情况的地块收储(范围由区土发中心会同区交通局、南村镇、**街、东环街确定),以便以**高速还建工程名义将该地块收归我区,并在**项目预付账户中列支。该地块移交回我区后,可用作**大道公交站场、**湖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为周边市民服务,合理使用,强化管理。”
2018年9月10日,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向新光快速路公司发出编号为番城管函【2018】1724号的《番禺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实施**大道西往东方向转新光快线匝道绿地改造项目的函》,载明:为整体提升**大道景观绿化水平,营造更加干净更加整洁的城乡环境,根据番禺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由我局负责实施**大道两侧林带建设工作,林带建设范围包括贵司征地红线内的**大道西往东方向转新光快速匝道旁的地块。鉴于该地块绿化目前以桉树、***为主,灌木、地被杂乱,景、地被杂乱显,我局拟对该地块进行改造,迁移部分**和清除杂乱地被,换种桃花心木和大腹木棉,并新种地被。改造后的绿化由我局负责管养,以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若贵司因开发建设等原因需利用该地块时,我局将根据贵司要求迁移所有绿化。
2018年11月23日,新光快速路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发出编号为穗新函【2018】104号的《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关于明确新光快速路**立交西北侧地块权属问题的函》,载明:“……近日,贵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称新光快速路**立交西北侧地块为“无主地块”,并在未知会我司且未征得我司同意的情况下,对该地块进行建设填土施工。我司认为,该地块由我司根据新光快速路工程建设的征地通告(穗府【2003】73号,详见附件2)出资征收,并已取得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属我司权属地块,并非“无主”。……”
2018年12月29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向新光快速路公司发出编号为番府函【2018】1023号的《对广州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关于明确新光快速路**立交西北侧地块权属问题函的复函》,载明:“一、贵单位所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03】521号),发证日期为2003年12月24日,有效期为6个月,早已过期失效。二、根据《新光快速路工程番禺区三枝香水道南岸至光明北段征地拆迁委托协议》,当年区“三年一中变”征地拆迁办公室按照你单位提供的红线图与原**镇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承包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因建设项目需经依法审批并核发《征收土地公告》、办理用地结案后才属于合法征地,但至今新光快速路项目未办理相关用地报批手续也未取得《征收土地公告》,所以贵单位只支付了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地块未登记在你单位名下,在法律关系上不属于你单位所有。三、该地块在亚运会前后已全部绿化,与我区重点民生工程**湖构成有机体系。但亚运会后,该地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存在偷建、抢建等大规模的违法建筑,在使用了4、5年后,我区城管局、**街等单位组织了拆除行动,坚决予以拆除。但从2018年开始,该地块未经报批程序,又违法经营汽车销售、违法乱搭建、违法设置充电桩等,我区坚决进行了整治。……近期,根据广大市民群众的呼声,区政协已正式建议将该地块纳入**湖的一部分。我区城管部门将对该地块实施绿化,请贵单位给予支持配合。”
2019年2月14日,城市年票项目公司在涉案场地张贴公告,载明:“我司为**立交周边地块管理单位,近期接到番禺区重点办通知,将对**立交西北地块开展整治活动,请占用单位配合此次专项整治,及时撤离现场人员和设备,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撤场期限为2019年2月22日,不得延期。”
2019年3月14日,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向新光快速路公司发出编号为番运行函【2019】25号的《关于做好新光快速路**立交西北侧地块绿化提升工作的函》,载明:你司**立交西北侧地块位于**大道、**高速、新光快速三条市、区主要通道交汇处,……但目前该地块仍用于私人经营性场所,场内停放大量车辆,垃圾堆放、杂草丛生的现象随处可见,环境秩序堪忧。要求新光快速路公司立即开展整改,清理该地块各种环境乱象,并高标准、高要求对该地块实施绿化,或交由我区城管部门负责。
2019年5月7日,庚润贸易公司向城市年票项目公司发出《通知》,内容记载:“由于你公司单方违反协议,从2019年2月份起,场地已经完全由你公司强行控制,并且封闭正常出入口,我方根本没有办法正常使用场地。场地内所有的临时设施,杂物和车辆,均和我公司无关,我方并无任何清场义务。你方的通知不仅严重违背事实,而且你司的行为根本性违反双方的协议和法律规定,我方对此均不予确认。……”上述《通知》庚润贸易公司通过中国邮政(编号1075761263625)邮寄给城市年票项目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768号怡滨大厦的地址,该邮件于2019年5月8日由他人代收。
2019年6月18日,新光快速路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发出编号为穗新函【2019】52号的《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关于**立交西北侧地块绿化景观提升项目督办通知(第1次)的复函》,载明:一、根据《关于做好新光快速路**立交西北侧地块绿化提升工作的函》(番运行函【2019】25号)工作要求,我司积极响应并复函贵中心,至2019年5月29日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资金,完成了该地块围墙外周边的4000平方米绿化修复建设(***、地被、草皮种、地被最近我司收到《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综合治理提升实施方案》(番办字[2019]16号)文的工作安排,我司为成员单位之一,实施新光快速辅道改造工作,为此我司还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大笔建设资金,以满足番禺区大山村治理。鉴于以上原因,我司目前的年度资金计划已无法完成两个项目。为此我司认为将**立交西北侧地块交由贵中心进行绿化建设,能够确保按贵中心要求国庆节前完成。请贵中心支持,我司将积极提供协助。二、因我司(国资)对**立交西北侧地块已交付征地费用,享有用地权属。**立交西北侧地块绿化建设完成后,仍由我司负责管理和维护。
2019年7月2日,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向新光快速路公司发出编号为番运行函【2019】73号的《关于**立交西北侧地块绿化景观提升项目的复函》,载明:“……为使该地块景观与我区**湖重点民生工程构成有机体系,成为**大道、**高速、新光快速沿线一处道路景观,经区领导同意,上述地块绿化提升工作由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实施,完工后交由你司负责管养,请你司配合相关施工工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函咨询。该局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番城管函【2019】2040号复函,载明:现将我局掌握的广州市新光快速路**立交(西北侧)地块相关情况)地块相关情况函复如下014年10月左右建成三栋1层钢结构建筑物,总占地面积约1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2040平方米。因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法建筑,我局已立案处理,立案号穗综番立字【2013】I218号。因该案尚未完成调查程序,我局尚未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也未对该违法建设组织实施强拆。
本院向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发函咨询。该局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番运行函[2019]157号复函,载明:上述场地原有水泥地面并非我中心拆除,我中心仅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协调相关有权职能部门,并由有权职能部门组织对案涉场地原有水泥地面进行拆除。据了解,根据现行控规《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穗府函[2011]145号),案涉租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道路用地(S1),然而,该地块目前并没有用作公路建设,而是由新光快速路公司委托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和使用。其后,庚润公司于2014年8月份开始在上述地块内进行工程建设,于2014年10月份建成三栋1层钢结构建筑物,总占地面积约1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2040平方米。建成后,庚润公司转租给广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五标段指挥部使用,其后也转租给私人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广州市规划局于2014年3月19日《关于申请临时施工用地的复函》指出“鉴于建设**高速公路广州段的需要,同意该用地为临时施工用地使用。待工程完工后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时应无条件退出该施工用地并平整场地。”广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关于申请办理**高速公路广州段项目SG05标项目部驻地临时用地的函》承诺:“一、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发生的关于此项临时用地方面的问题,我司愿承担相关责任。二、在两年内工程完工后拆除该临时建筑并恢复原状。”由于案涉租赁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并未办理相关用地报批、报建手续,且案涉租赁用地用途违反城市规划,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街执法队、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于2013年、2017年对其立案查处。2016年11月14日,**执法队巡查至上述工程地址,发现**高速已通车投入使用,但该建筑物仍尚未被拆除,并作为仓库用途使用。鉴于有权部门认定该场地上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规定,**执法队先后组织施工队对案涉场地的违法建设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时现场除水泥地面外,有部分围栏(当时并无组织拆除),无其他设施。
该函件的附件5、6中由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穗番国土规划资改[2017]419号《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穗番国土规划资停[2017]419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新光快速路公司在**街××北往××出口处非法××房××办公室,占用土地面积约7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责令新光快速路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予以改正,恢复土地现状。
该函件的附件7显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曾于2013年10月24日向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广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16年12月14日向广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就**街***新光快速与**大道交界处进行工程建设一事到执法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及听取处理意见,并将新增建筑物自行拆除,恢复原貌。
2017年4月7日,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高速路SG05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所作的笔录中载明,该局于2016年12月14日10时10分在番禺区**街××线与××大道交界处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拍摄的照片及勘验的图纸反应的内容属实。上述地块权属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于2004年完成征地补偿手续,并于2007年6月取得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函[2007]4512号。我司于2013年12月向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协议,使用期限从2013年12月至2017年12月为止。目前上述地块建筑物均由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和我公司共同出资兴建,使用期限从2013年12月至2017年12月为止。我司目前只使用二层板房,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其他地块均交回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因工程验收和结算需要,目前仍使用部分建筑,待验收和结算完成,会自行撤出交还场地。工程验收和结算大概要到2017年底。
此外,2013年9月10日、2013年10月24日拍摄的照片显示,涉案场地内有两层板房。拍摄的照片显示。2016年11月4日拍摄的照片显示涉案场地内有仓库。2017年4月5日对**大道**湖旁与新光快速旁建筑物**项目SG09项目部驻地(一期)进行了拆除。2017年4月28日对**大道**湖旁与新光快速旁建筑物**项目SG09项目部驻地(二期)进行了拆除。2018年3月15日对**街***新光快速与**大道交接处自编1号进行了拆除。据照片显示,涉案场地地面为水泥硬化地面,上面停放着部分车辆。
再查明,庚润贸易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1日支付租金25000元、2014年10月14日支付租金50000元、2015年3月18日支付租金50000元、2015年10月14日支付租金50000元、2016年4月20日支付租金50000元、2016年10月20日支付租金50000元、2017年5月16日支付租金60000元、2017年11月2日支付租金55000元、2018年5月7日支付租金55000元、2018年11月14日支付租金55000元。以上合共500000元。
庚润贸易公司提供了土方计算图拟证***贸易公司与新光快速路公司对涉案场地总面积、总填方和总挖方数额进行核对,并由新光快速路公司和庚润贸易公司分别加盖公章确认。该图显示,总面积为25264.8平方米,总填方为205398.6,总挖方为20.9,设计标高为22米,制图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经质证,新光快速路公司对该计算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并认为,我方没有以任何形式与庚润贸易公司就其所投入的情况进行确认,且如果我们双方确实对数据进行了确认的话,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必然会引用作为附件,故我方认为该计算图完全不符合实际操作的流程。《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也约定了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为筹建免管理费期,如果有任何投入也应该待协议生效后再进行投入。庚润贸易公司认为,《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有合同附件的坐标图,在第7条的第4项约定如果乙方不能继续管理使用该场地,甲方委托乙方认可的评估公司对乙方投入进行评估。2013年2、3月份原来双方商定的是***贸易公司填土之后,出租给庚润贸易公司20年,后来合同由于报国资部门审批的时候出租年限太长,没有通过审核,但是庚润贸易公司在2、3月份已经开始进场进行填土作业,所以在填土完成之后,双方将原来的20年租赁合同变更为《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这一事实当时由新光快速路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转告原告的,其董事长也是知情的。
庚润贸易公司还提供了对荒地和水塘等填土、挖方和绿化,并进行基本建设的现场照片拟证明《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签订并交付场地后,原告对荒地和水塘等填土、挖方和绿化,并进行基本的建设。经质证,新光快速路公司认为,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照片上没有拍摄时间,而且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图片也比较局部所以无法判断是否为案涉现场。
另查明,新光快速路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城市年票项目公司。城市年票项目公司表示,新光快速路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故在处理业务时存在交叉管理的情况,其之所以发出退场公告,是对新光快速路公司的监督及管理,并非以场地权利人的名义发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庚润贸易公司与新光快速路公司均确认,双方签订合同后,自2013年11月1日起,场地交由**高速公司做五标段指挥部使用,2017年4月30日**高速施工单位项目部撤出场地,2017年5月1日将场地重新交予庚润贸易公司,庚润贸易公司自2017年5月起将场地交付广州悦发物流有限公司使用。
关于庚润贸易公司对外转租的事宜,新光快速路公司认为其是在收到编号为番府函【2018】1023号的复函后才知道,并认为庚润贸易公司从未告知新光快速路公司,政府去调查的时候也没有告知,2018年11月份的联合清理也未告知,新光快速路公司是通过场地人员反映才知道。庚润贸易公司则称已经告知新光快速路公司,新光快速路公司也提交了其与悦发物流公司的合同,因此新光快速路公司是知情的,由***快速路公司**手续麻烦,所以没有书面的同意函,也没有以此作为收回场地的理由,庚润贸易公司与悦发物流公司的合同在2018年已经终止。
关于庚润贸易公司的进场、退场时间。庚润贸易公司主张是2013年2、3月份交付土地,***贸易公司平整后核算土方面积,2013年6月开始计算租期,双方没有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广州悦发物流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进场,自2018年8月1日起开始拖欠租金,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协议在2018年1月起已经解除,2019年4月庚润贸易公司再次向悦发公司发出通知,重申协议已经解除,***贸易公司未主动向悦发物流公司收回场地。2019年2月22日两被告收回场地时悦发物流公司已经全部撤场,搭建的临时设施也已经全部拆除,仅有几台车辆在场地临时停放,22日后由于出入口封闭车辆无法开出,悦发物流公司将车辆正式开走的时间是2019年5月8日。***贸易公司在2019年5月7日向城市年票公司发出的通知表明,场地内所有的临时设施、杂物和车辆均与庚润贸易公司无关。2019年2月十多日被告通知我方收回场地,2019年2月14日被告在场地的多处地方张贴公告,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围闭,放置了水泥墩,围闭之后不允许原告出入,场地已经在被告的控制下。场地上的设施不是全部拆除,拆除了部分水泥地及种植的树木。
新光快速路公司认为,庚润贸易公司未在2013年2月至3月份对涉案场地进行平整等投入行为,场地是在2013年6月交付给庚润贸易公司,交付前新光快速路公司未在涉案地块铺设水泥地面,未在涉案地块建设下水道、管线及绿化等设施。由于政府要求整治环境升级绿化,故***贸易公司发出收回场地的公告,但确认未通知庚润贸易公司自行整治绿化。庚润贸易公司是在2019年5月10日自行退出场地,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我方派出人员在现场巡查时至5月10日发现庚润贸易公司的人员及车辆已经撤离,我方没有仔细查看留下的设施设备,直接将土地交予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在6月份拆除了水泥地面做绿化,现在已经复绿完毕。
本院认为,新光快速路公司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场地出租给庚润贸易公司管理使用,故新光快速路公司与庚润贸易公司签订的《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为新光快速路公司应否***贸易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场地前后曾有多个主体进行使用,庚润贸易公司对其主张的投入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因场地现状已经发生较大改变,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认庚润贸易公司的投入情况。其次,涉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道路用地,但涉诉场地上盖建筑因未办理相关用地报批及报建手续,土地使用用途也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导致相关行政部门对涉案场地上盖建筑及水泥地面等进行拆除及复绿工作,新光快速路公司并非拆除相关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主体;第三,庚润贸易公司在与新光快速路公司签订协议之时明确知悉涉诉土地的性质,即使其对该土地确有投入,在其投入后未依法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使用,有违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相关的后果也应***贸易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对庚润贸易公司主张新光快速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庚润贸易公司申请对涉案场地投入进行评估的申请,因与待证事实没有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庚润贸易公司交付的保证金100000元应否退还的问题。新光快速路公司主张因庚润贸易公司未依约使用涉诉场地,并擅自转委托给他人使用,构成违约,应没收该保证金。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应无息退还保证金,故该保证金并非定金性质。涉案场地上述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已由相关部门进行拆除及复绿,庚润贸易公司也已经退出场地,涉案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的租赁关系实际上已经解除,新光快速路公司应将保证金100000元退还给庚润贸易公司。新光快速路公司主张的上述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庚润贸易公司应否向新光快速路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9日的租金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新光快速路公司已将涉案场地交付给庚润贸易公司使用,故交还场地的举证责任在于承租方。庚润贸易公司主张2019年2月22日已由新光快速路公司强制收回场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新光快速路公司亦不确认,结合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在2019年3月14日发出的函件可见,届时涉诉场地上还存有大量车辆,庚润贸易公司亦确认悦发物流公司的车辆在2019年5月8日才开出,本院确认新光快速路公司确认的收回时间2019年5月10日为交还场地时间,新光快速路公司确认原告已缴清2019年4月30日前的租金,故庚润贸易公司仍需向新光快速路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10日的租金3013.69元(110000元÷365天×10天=3013.69元)及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但新光快速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以3013.69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对新光快速路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城市年票公司应否对新光快速路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双方为庚润贸易公司与新光快速路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新光快速路公司***贸易公司承担支付义务,庚润贸易公司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13.69元及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以3013.69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2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52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负担20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负担1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何梓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