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3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南路自编3号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江湾东街99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城市年票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街纺织路江湾东街101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公司)、广州市城市年票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票项目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庚润公司与新光公司签订《场地委托管理使用协议书》及《新光快速路金山立交(西北侧)地块委托管理的补充协议》,约定委托管理使用期限自广州交投集团下属单位广明高速施工单位项目部使用完毕并完全撤出场地起,开始执行原协议第二条委托管理使用期限(委托管理使用期限为71个月)即委托管理使用期限至2023年止。后因广州市番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整治,年票项目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在涉案场地张贴公告,要求占用涉案场地单位撤离现场人员和设备等,新光公司并于2019年提前收回涉案土地。故双方提前终止合同履行,均非双方过错造成。庚润公司签订合同后的投入,未按合同期限分摊完毕,故未分摊完毕部分投入应作为损失由合同当事人合理分担。一审中,庚润公司已经提供了《土方计算图》,其中记载了涉案场地总面积、总填方和总挖方,新光公司也盖章确认;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涉案场地拍摄的照片及勘验的图纸显示涉案场地地面为水泥硬化地面;涉案场地现场仍存在围墙及部分绿化。可见,庚润公司的投入客观存在,通过评估和其他方法仍可认定庚润公司投入的损失。一审法院以场地现状已经发生较大改变,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认庚润公司的投入情况为由,对庚润公司投入的损失不作处理,显属不当。因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庚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官润之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