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23032号之一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袁俊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静,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div>
被告: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div>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51元,均由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文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缪金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