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230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袁俊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静,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div>
被申请人: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div>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沪0109民初230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200.29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实际冻结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业务运营中心的账号XXXXXXXXXXX********、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上海周东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2020年12月4日,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已经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两被告全部保全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于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账户内266,200.2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业务运营中心银行账户XXXXXXXXXXX********账户内266,200.2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志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上海周东路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账户内266,200.2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文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缪金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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