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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与上海市崇明区公路管理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356号
原告:**翌,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上海市崇明区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公路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施汉仁。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石门二路333弄3号恒安大厦29F/D、E座。
法定代表人:由广君。
被告: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号901-A292室。
法定代表人:唐克。
原告**翌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公路管理所、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翌于2022年6月6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翌撤诉。
审 判 员 沈敏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施万莉
书 记 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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