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滨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强清185号
申请人: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
法定代表人:唐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玉蓉,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一岑,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滨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联大厦1203)。
法定代表人:施文彬。
本院收到申请人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滨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该申请书称,被申请人成立于1998年3月12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申请人及上海舜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营业期限至2013年3月11日。2003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因股东未能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目前亦未有债权人申请进行强制清算,故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是股东无法自行清算,现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滨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吴 炯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君贤
书 记 员 邹君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