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强清18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滨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黄金芬,组长。
被申请人:上海滨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中联大厦1203)。
法定代表人:施文彬。
2022年1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了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滨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上海滨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因无人向清算组交接财产、帐册、印章及任何资料,故无法开展工作。现清算组因无法对上海滨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故请求本院终结上海滨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虽经积极查找联系,仍然无法获得被申请人任何财产、帐册及重要文件,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目前也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故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可予准许。被申请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致使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故虽然被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可另行依法要求被申请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的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滨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吴 炯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邹君贤
书 记 员 邹君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