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强清11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海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10月20日,上海海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关于提请裁定终结上海海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海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经清算组调查,亦未发现上海海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故请求本院终结上海海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海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上海海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上海海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刘新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