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强清11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10月20日,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裁定终结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经清算组调查,亦未发现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故请求本院终结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刘新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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