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3强清112号
申请人: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10月20日,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裁定终结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经清算组调查,亦未发现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故请求本院终结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南联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孙红日
书 记 员
刘新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