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02民初2202号
原告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748711574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浦雪莲,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江苏淮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