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9036号 原告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实习),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了原告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共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南京信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