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4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凤凰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强,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国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桃花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琦,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国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枣庄国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峄城区中兴大道以西,不动产登记号为鲁(2017)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0329号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枣庄国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峄城区中兴大道以西,不动产登记号为鲁(2017)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0329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大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