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民初149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凤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文君
书 记 员 张瀚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民初149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凤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文君
书 记 员 张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