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民初787号之二
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张范办事处小香城村西光明路与店韩路交叉口向东1000米路南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NEDP982。
法定代表人:许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印成,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凤凰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0656976D。
法定代表人:任思强,董事长。
被告:李治刚,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男,1986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住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治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治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0元、保全费5000元,计款13640元由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一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