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04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峄城区凤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强,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国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峄城区桃花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天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国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国安置业有限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枣庄国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峄城区中兴大道以西,不动产登记号为鲁(2017)枣庄市不动产权第2000329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