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27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利红。
关于***与杨建奇、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13050164530800000393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8337.71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501645308000003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337.7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素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