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2民初79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东门大街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明诉被告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8日已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