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明与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2民初79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东门大街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明诉被告纵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8日已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