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1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66号908室
法定代表人:***,南京新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兴荣,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南京新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兴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新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新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新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南京新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民
审判员***
审判员*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