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电缆防火附件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电缆防火附件厂。住所地:嵊州市嵊州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舒长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兆兴,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原上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原上岛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村(原上岛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原上岛村。

法定代表人:全呈龙,负责人。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志南,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返还保险理赔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嵊州市电缆防火附件厂与被上诉人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原上岛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村(原上岛村)经济合作社返还保险理赔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嵊州市电缆防火附件厂返还被上诉人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村(原上岛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村(原上岛村)经济合作社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上诉人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原上岛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村(原上岛村)经济合作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被上诉人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原上岛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村(原上岛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上诉人嵊州市电缆防火附件厂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陈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