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电缆防火附件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原上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原上岛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村(原上岛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原上岛村。

法定代表人:全呈龙,负责人。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志南,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电缆防火附件厂。住所地:嵊州市嵊州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舒长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兆兴,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东分配权纠纷

上诉人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原上岛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村(原上岛村)经济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嵊州市电缆防火附件厂股东分配权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嵊州市电缆防火附件厂支付上诉人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原上岛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村(原上岛村)经济合作社股东分配款15000元,此款于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上诉人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原上岛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三江街道上东潭村(原上岛村)经济合作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均由双方各半负担(被上诉人负担部分已由上诉人垫付,被上诉人应在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迳付上诉人)。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陈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