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024号
原告:枣庄泰恒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张汪镇张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07132490XY。
被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675509307R。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泰恒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泰恒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枣庄泰恒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