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1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滕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6626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705.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狄瑞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