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宜铝模有限公司、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5750号之一
原告:江苏宝宜铝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江苏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秦真君,总经理。
原告江苏宝宜铝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宝宜铝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宝宜铝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92元,由原告江苏宝宜铝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文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