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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清,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驻地益康大道路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81675509307R。
法定代表人:李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庚,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从洋,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云华,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家兴,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田庚、程从洋、胡云华、田家兴、山东正大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向***催交案件上诉费,***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催费通知后未在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期满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慧
审 判 员  李 帅
审 判 员  单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颜秉楠
书 记 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