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6114号
原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驻地益康大道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5509307R。
法定代表人:李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杰,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莲,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