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6409号之一
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2150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棱县锦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齐乐镇墨池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6MXTN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告***,女,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9594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丹棱县锦润劳务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当日,本院作出(2022)湘0121民初6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丹棱县锦润劳务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长沙天心支行设立的6个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长沙天心支行设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需解除的银行账户分别为:1345********;1345********;1345********;1345********;1345********;1345********)。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