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东区501。
法定代表人:祁晓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兴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牛乳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14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683392.50元,被执行人住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8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乔绪晓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