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28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东区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98653587E。
法定代表人:祁晓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鲁0112民初92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697884.31元;二、**以697884.3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三、驳回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6元,减半收取计8763元,由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73元,由**负担5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4009元,由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6月10日、6月11日、10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预查封刘丽娟购买的山东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历下区(房屋产权证号济南20190201316)房屋,期限三年,至2023年10月27日止。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上述房屋的,应于期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上述房屋,本院不予处置。
3.2021年10月9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历下区进行现场调查,经多次敲门无人回应,后询问小区物业无**财产线索。
4.2021年10月2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祁晓文,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臧传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