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55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98653587E。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31315153。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1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