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55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98653587E。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31315153。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1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