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686号
申请人: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祁晓文。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42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保全金额142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