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财保206号
申请人: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柳泉北路1877号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YQDM1U。
法定代表人:候增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敏,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永丰路二段48号友豪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1幢1单元13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8UF6K15。
法定代表人:曹乾,总经理。
被申请人:叶俊麟,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人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叶俊麟、四川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叶俊麟、四川楠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山东腾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