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1274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3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第三人:***,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第三人:***,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第三人: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织金县茶店乡上寨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
负责人:***。
第三人:毕节织金新区碧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八步镇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茶店乡上寨村村委会、毕节织金新区碧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