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营山县供电分公司、营山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2民初3045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5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斌,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营山县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营山县城三星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黎晨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营山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兴业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住所地,营,住所地,营山县城三星工业园区表厂区)
负责人:寇建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营山县供电分公司、营山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营山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营山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营山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韬